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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ID1 小於 0.35 。 二、ID2 小於 0.35 。 Ac2 ID1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 I×A2500 Ac2 ID2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 I×A2500 Ac2 :為建築物結構變位達到韌性容量時所對應之有效地表加速度值。 I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用途係數。 A2500=0.4SMS ,SMS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工址短週期最 大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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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