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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條件及期限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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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及期限」的其他條文

第14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通盤檢討:一、都市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第15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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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