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第24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4條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積,檢討規劃之。 有增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五公頃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除依
第二十二條
規定辦理外,應再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整體開發面積百分之五之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但因整體開發財務負擔、配合政策及地區需求等特殊情形,經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檢討需求得予以調整劃設面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