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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7條

道路用地按交通量及道路設計相關規定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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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