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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 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 二、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號。 三、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針方向編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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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