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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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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樁位測定
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 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 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 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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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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