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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樁位測定
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 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 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 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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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測定」的其他條文

第20條都市計畫樁位應依下列規定先於都市計畫圖上加以選定: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之選位:(一)邊界轉折…第21條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第22條都市計畫樁實地定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其有關之主要地形地物,…第23條都市計畫樁位均須測定其坐標,並得視實際情形,採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之:一、導線法:與第十八條規…第25條都市計畫樁公告實施後,因都市計畫變更,需另釘樁位時,應與鄰近相關樁位聯測,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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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