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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 第35條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成果整理
都市計畫樁位圖規定如下: 一、比例尺:採用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伸縮之。 二、展繪:圖幅大小應以原都市計畫圖廓展繪為原則,分幅圖號應由左至右,由上而下或參照都市計畫圖號編列,都市計畫樁位圖圖式規格、圖幅規格及圖幅整飾應參照附表三、附表四及附圖三規定製作,繪製圖檔之註記及圖例得視比例尺予以縮放。 前項資料,應製作電腦圖形檔;其資料應依國家地理資訊系統相關計畫所定資料標準格式建置,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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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辦法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五條辦理。但實施局部重新測製時,得依原…
「成果整理」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都市計畫樁之測量紀錄內容規定如下,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一、控制點檢測:包括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
第33條
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規定如下:一、圖:採用都市計畫原圖複製。二、樁位:依據樁位坐標,將樁概略位…
第34條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表規定如下:一、記載內容:包括樁號、樁別、縱坐標、橫坐標、埋樁時地類別及型式…
第36條
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規定如下:一、凡樁位附近五十公尺以內有明顯地物者,均應選擇三點以上主要地…
← 第34條
看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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