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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第19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9條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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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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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
第18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一、住宅區。二、商業…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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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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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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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
第20條
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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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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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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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二、學校。…
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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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一、住宅。二、宗祠及宗教建築。三、招待…
第26條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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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
第29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
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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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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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條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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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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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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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
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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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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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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