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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4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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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