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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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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