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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11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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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