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計畫法 › 第21條

都市計畫法 第21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都市計畫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