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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第16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6條
交換標的投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決標予該投標人: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規定。 二、未依
第五條
規定投標。 三、交換標的有
第十條
規定情形。 四、不符合
第十四條
規定。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 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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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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