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第5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5條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無可供交換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