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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第9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規定。 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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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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