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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8條

鄉鎮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鄉鎮自行舉辦之事項。 二、關於鄉鎮中心工作之實施事項。 三、縣政府委辦事件之執行。 四、鄉鎮民代表會議決案之執行。 五、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案。 六、出席人員之提案。 七、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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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