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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9條

鄉鎮務會議,由鄉鎮長召集,開會時鄉鎮長主席,鄉鎮長有事故時;由副 鄉鎮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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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