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第37條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7條

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