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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執業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醫事放射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事放射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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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