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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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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執業
醫事放射士業務如下: 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 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 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 四、放射線治療。 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 六、核子醫學治療。 醫事放射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 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 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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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事放射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醫事放射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放射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執業」的其他條文
第7條
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放射師證書。二…
第9條
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第10條
醫事放射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
第11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
第12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
第13條
醫事放射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會檢單,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會檢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並應按會…
第14條
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
第15條
醫事放射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17條
醫事放射士執行前條業務,準用本章醫事放射師執業之規定。
← 第15條
看 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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