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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醫事檢驗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時,由該管衛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其因業務上觸犯刑法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者,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層報 (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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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