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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 甄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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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