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5條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第一項執業執照換領,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前申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