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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6條

醫師受懲戒,應額外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 之繼續教育抵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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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