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師法 › 第8條

醫師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執業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第27條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執業」的其他條文

第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二、經廢…第8-2條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第9條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10條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
← 第7-3條看 醫師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