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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執業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執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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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