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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10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醫師未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歇業時,其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之。 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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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