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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一人,由衛 生署副署長兼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 集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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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