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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牙醫師得免受 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之認可。 二、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 術師考試或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三、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檢 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四、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特 種考試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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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