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 第4條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4條

民眾依前條規定進行通報時,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通報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發生時間。 五、醫事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發生之經過。 七、重大傷害或死亡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