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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通知民眾: 一、事件已進入調解程序。 二、事件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 三、非屬第三條第一項所定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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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