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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辦理申請獎勵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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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