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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獎勵機構,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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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