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療器材商已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於醫療器材刊載單一識別碼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依第五條規定申報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產品識別資訊,應以單一識別碼替代。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