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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產品識別資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品名。 二、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三、型號或規格。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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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