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第10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10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管理階層審查程序;其內容包括
第十一條
所定事項之運銷系統變更或改進之評估。 最高管理階層應依前項程序之規定,定期審查運銷系統,確保其適當性、合適性及有效性;其審查,應製作紀錄及保存。 前項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審查之事項及其內容。 二、為維持運銷系統及其流程適當性、合適性與有效性,必要之改進措施。 三、因應客戶要求有關流程之改進措施。 四、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五、執行前三款措施之資源需求。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