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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3條

前條獎勵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且獲得我國或其他國家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核准或登錄者。 二、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或專利授權,而尚未獲得我國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或登錄,業經完成國內或國外臨床試驗研究。 三、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取得國內、外專利,且對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顯著貢獻。 四、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有重要及具體之市場成效。 五、國內製造之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對提升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有顯著貢獻。 六、國內開發之新設備、設施、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醫療器材之製造或檢驗技術有顯著貢獻。 七、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政策,對推動醫療器材製造工業發展,或提升醫療器材研發水準有顯著貢獻。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顯著貢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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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