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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17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各部門及階層完成第十四條第三款品質目標之建立。 前項品質目標,應依品質政策訂定;其內容包括符合法規與產品要求可加以量測,並應完成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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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