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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49條

製造業者必要時應就特定醫療器材,以書面訂定可供查證之安裝要求事項及允收基準。 製造業者同意客戶之要求,由其本身及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第三人安裝醫療器材者,製造業者應提供該第三人符合依前項所定事項及基準之文件。 製造業者應就其本身或其授權代理人所為之安裝,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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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