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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68條

製造業者應採用適當方法,監管及量測品質管理系統之流程。 經前項方法發現有流程目的未達成者,製造業者應提出矯正措施及實施,確保產品之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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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