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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69條

產品實現流程中,製造業者應依產品特性,以書面訂定於適當階段所為之監管及量測程序,查證產品符合性。 非經前項程序查證者,其產品不得放行。 第一項程序之執行應製作紀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同意放行之權責人員姓名。 二、符合允收基準之證據。 三、使用測試設備者,其設備名稱。 四、植入式醫療器材,其檢查或測試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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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