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78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78條
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 前項業者,除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四十七條
、
第五十五條
、
第六十三條
、
第六十四條
、
第六十九條
、
第七十六條
及前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7條
看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全文
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