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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78條

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 前項業者,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及前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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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