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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九條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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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