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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具有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程畢業之資格,而未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製造業技術人員。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未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輸入販賣業或維修販賣業技術人員。 本辦法施行滿三年之次日起,應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始得繼續擔任前二項技術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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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