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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五條第三款教育訓練及前條第一項繼續教育訓練,其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者,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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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