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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受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 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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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