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4條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4條

委託者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項目。 二、委託期程。 三、委託者之監督與稽核權利及機制。 四、受託者因執行受託事項所知悉或持有之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五、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契約解除及終止後,受託者之義務。 七、契約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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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