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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前條登記事項變更,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其涉及地址以外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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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