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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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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