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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第8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包裝或貼標之作業區域,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度量衡器。 二、分裝設備。 三、包裝設備。 四、封蓋設備。 五、標籤印製設備。 六、批號印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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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